枝江市人民法院
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央批准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湖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湖北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稳步推进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权责明晰、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司法职业保障制度,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实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按照中央、省委、宜昌市委、枝江市委和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开展改革试点,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积极向枝江市委汇报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争取政策支持。
2、坚持依法改革。严格依据《宪法》、《公务员法》、《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进行改革,需要突破法律框架进行探索的,必须依照授权。
3、尊重司法规律。在遵循审判工作本质特点和运行规律的基础上探索改革,努力消除影响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的机制障碍,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4、尊重法官主体地位。围绕提高法官素质、强化法官责任、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强化法官权力监督推动改革,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法官队伍。
5、积极稳妥推进。注重改革试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立足市情,统筹兼顾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当前需要与长远目标,将积极推进改革与保证具体方案的稳妥实施结合起来。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1、划分人员类别和职责。将本院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分别实行不同的职务序列管理。
(1)现有法官,经过遴选,计入法官员额。法官按照专业等级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2)审判辅助人员,是指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人员,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职责。法官助理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
执行员负责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书记员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负责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以及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司法警察承担值勤、押解、看管等审判警务保障工作,维护机关安全和办公秩序,配合民事、行政等案件的执行事项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技术人员负责在诉讼中对鉴定文书、检验报告等技术性证据提出咨询意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以及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审判辅助人员分别设置若干等级并实行序列管理。其中,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管理;司法警察参照人民警察序列管理。
(3)司法行政人员,是从事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
2、建立法官员额制。以办案数量为核心,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辖区面积和人员数量(含暂住人口) 等因素,以本院2013 年底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为测算基数,安排85%的人员直接投入办案工作,本院首次计入法官员额按不高于中央政法专项编制36%确定总员额,通过五年过渡,逐步达到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别占编制总数的39%、46%、15%的员额控制目标。审判辅助人员中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分别占20%、5%、10%、10%、1%左右。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员额不足部分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3、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建立初任法官选任和法官遴选机制。首批计入员额的法官从现具有法律职务的人员中遴选产生。改革后,初任法官从法官助理中择优选任,也可公开选拔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进入法官队伍。进入员额的法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
法官职务层次和各等级法官职数的设置由我省法官职务序列管理制度确定。
健全法官等级定期晋升和择优选升制度。本院法官一级以下定期晋升,四级高级以上择优选升。建立法官业绩考核评价机制,以业绩为主要依据,按规定年限逐级晋升法官等级。年度考核称职以上计入晋升年限;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法官”荣誉或享有省部级以上劳模待遇的,可相应核减晋升年限。
4、逐步推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制度。
(1)现有人员的分类定岗。改革后,根据本院岗位设置及人员队伍情况,按照各类人员员额比例要求,以2014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对在此之前进院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人员进行分类定岗。对于现有法律职务的人员,经本人申请,考试考核、组织决定,可以择优选任法官,计入法官员额;未能选任法官的,可以转任审判辅助人员或司法行政人员,保留法官资格;转任法官助理的,可协助员额内法官办案。当法官员额空缺时,符合条件者可优先遴选为法官。对于不具有法律职务的人员,结合实际分别归入审判辅助人员或司法行政人员序列。其中,符合法官助理任职资格条件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和院党组考核决定,可以择优选任为法官助理。根据改革要求,本院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在综合管理机构工作的公务员不再任命法官职务。
(2)等级套改。分类管理后,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类人员实行等级管理制度。以2014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之前进入本院的在编人员,根据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我省的相关规定要求,按照“老人老办法”原则,实行分类定岗和等级套改。2014年12月31日之后进入的人员,按照“新人新政策”原则执行。
5、人员交流。根据工作需要,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一般在各自类别内交流,也可以根据需要跨类别交流。交流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相应的员额和职数范围内,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判辅助、司法行政等岗位中原有法律职务的人员转任法官后,原职务职级或专业等级不予保留,法官等级恢复晋升,期间连续计算。
(二)完善司法责任制
目标是严格遵循司法规律,科学划分审判组织的职权范围,落实审判责任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司法公正。
1、健全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和办案责任制。制定各司法主体权力清单,完善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和责任制。
(1)法官的办案机制与职责。法官在独任审理案件时,对案件审理负全责,依法签发裁判文书,独立承担办案责任。
(2)合议庭的办案机制与职责。合议制审判时,原则上由承办案件的法官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审判活动,对庭审活动的主持、审判流程的控制、案件合议的组织、程序瑕疵的避免等岗位责任负总责。全体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工作,共同签署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由审判长签发。强化合议庭职责,完善合议庭成员在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责任,既要确保其独立发表意见,也要明确其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合议庭成员按照各自发表的意见和履职行为承担相应的办案责任。
(3)建立院长、副院长办案机制。院长、副院长根据审判实际需要,按一定比例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院长、副院长不再签发其未参加审理的案件的文书。
(5)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建立法官执法档案,强化对因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造成错案的终身追责。统一司法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合理区分一般差错责任与重大差错责任,将差错责任认定结果纳入法官业绩档案,与法官考核、评优和职务任免等事项挂钩。
2、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科学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责,完善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
(1)审判委员会人员的组成。审判委员会除有院长、副院长、庭长等担任领导职务的委员外,还可以选拔若干不担任领导职务、政治素质好、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完善刑事、民事行政专业审判委员会。
(2)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施类案指导、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职能。
(3)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限缩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主要讨论法律规定必须由审委会研究的案件和涉及国家外交、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对法律适用有重大争议的案件。
(4)健全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健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先行过滤机制、准备机制。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机制,推行审判委员会委员在讨论案件前旁听庭审或者观看庭审录像等方式了解案情,增强审判委员会委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督办、回复制度。
3、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理顺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在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同时,依法强化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确保案件审理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1)健全院、庭长的审判管理与审判监督机制。院、庭长的审判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集中于对案件审理的程序监控和节点管理,对案件审理程序变更、审限变更的审查报批,对案件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综合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对审判质效的全面监督管理以及排除不良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上。规范院、庭长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的监督,建立院、庭长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入卷存档制度。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建立独任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与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
(2)加强审判管理。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发挥审判管理在提升审判质效、规范司法行为、严格诉讼程序、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的保障、促进和服务作用,强化审判流程节点管控,进一步改善案件质量评估工作。
(3)认真接受外部监督。定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律师、人民陪审员、社会公众等对法院、法官在工作作风、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评价和意见。认真接受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公众对审判权的监督。
(4)大力推行司法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推进阳光司法工程,建立以信息技术、司法公开、制度管理为支撑的案件信息化管理体系和审判权监督制约体系。推行审判流程、生效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健全对违反司法公开规定行为的投诉机制,确保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5)完善司法廉政监督机制。改进和加强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廉政监察员工作。建立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法院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三)健全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
建立符合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职业特点,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体系,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为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1、建立以专业等级为基础的法官工资待遇保障机制。现阶段,采取现行工资收入+办案津贴的方式确定薪酬,具体方案待国家批准后执行。条件成熟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过渡到法官单独职务序列薪酬,建立与法官职业特点相适应的法官薪酬制度。
2、建立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薪酬制度。现阶段,法官助理、执行员及书记员按照现行工资收入+办案津贴方式确定薪酬,今后逐步过渡到专业序列薪酬。司法警察按新的人民警察职务套改办法执行工资政策。司法行政人员按公务员工资标准执行。
3、建立完善法院工作人员津贴制度。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按规定享受办案津贴。本院工作人员的现行工资收入中的津贴部分统一按国家批复我省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我院派出到乡镇工作的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办法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建立法官职业权利保障制度。法官非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法官办案中的职务行为,除违法违纪违反职业道德外,不受指控。建立防止不当干预案件机制,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完善法官申诉控告制度,健全法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
5、建立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完善法官因公牺牲、意外伤害等抚恤救助制度。健全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伤亡保险、医疗保险制度。
6、建立法官延迟退休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符合退休条件的按现行规定退休。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一线办案法官,以及退出领导职务并从事一线办案工作的法官,且多年考核业绩优秀的法官,可延迟退休。凡退出领导职务、延迟退休的,还应当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和省法官惩戒委员会确认。过渡期内,对法官延迟退休从严控制。
(四)建立省以下人员省级统一管理机制
建立法官“统一选任、遴选、分级审批、任免”的管理格局,打造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提高司法公信力。
1、实行法官遴选、惩戒制度及省级统一提名法官制度。
初任法官人选,由本院上报,并由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审查后,提出拟任人选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确定。
2、建立与省级统一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干部管理、机构编制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对法院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本院院长由省委组织部管理。研究确定院长人选,应听取省高院党组意见。除院长以外的领导班子成员,由地方党委管理。研究确定上述人员人选,应听取市中院党组意见。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按照原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本院的机构、编制,由省编办会同省高院统一管理。本院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根据省编办的有关规定上划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后,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高院组织统一招录。退休人员的管理按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建立省以下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机制
目标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体制,切实满足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1、统一经费保障机制
按照“全额保障,收支脱钩”的原则,本院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审判业务经费(含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以及维修经费全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省级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严格按照经费保障基数及保障政策执行,切实满足本院正常工作需要。
2、统一财物管理机制
(1)预算管理。本院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编报预算,经省高院确认,由省财政厅批准。预算执行监督、专项检查考核等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高院共同组织开展。
(2)国库收付管理。本院所有财政性资金拨付纳入省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按照相关制度执行。预算资金指标通过法院财务专网下达和使用,用款计划通过省高院确认后由省国库核定办理。
(3)非税收入管理。本院设立非税专户用于收缴诉讼费和罚没收入。收缴的诉讼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全额上缴省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应收尽收、应退尽退、收缴分离、收支脱钩。预收诉讼费按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退费备用金,退费备用金只用于诉讼费退费。建立涉案款物的统一管理平台,规范涉案款物管理。
(4)资产管理。集中组织清产核资,在不影响法院办公、办案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政策明晰权属,及时上划资产入账,纳入省级管理。本院负责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资产购置列入部门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资产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上缴省级国库。
(5)基建投资管理。本院申报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项目统一由省发改委审批管理,并纳入财政予以保障。
三、改革步骤和工作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0 月8日-14日)
2015年9月29日至30日,省高院召开了全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培训会,根据省高院的安排,本院在上述期间宣传全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培训会精神并召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为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10 月15日-2015年12月底)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枝江市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本院党组书记、院长谭国虎任组长,副院长邓晓华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邓晓华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政治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下设三个工作组,邓晓华同志负责人事管理改革组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组;胡世前同志负责财务保障改革组;其他的党组成员负责综合协调。
2.积极稳妥推进。根据中央、省委、宜昌市委、枝江市委及省高院精神要求,形成符合本院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和时间进度,报省高院审批后施行。对在本院司法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及时向上级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进行请示报告。
四、工作要求
1.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好内部宣传尺度,做好全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全体干警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推动改革的积极性。
2. 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加强与组织、编制、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最大限度地争取理解支持,形成推进改革的整体合力。加强与上级法院的沟通联系,对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思想问题,要高度重视,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问题,确保队伍稳定、工作不断不乱。
3.营造良好宣传氛围。严守宣传纪律,按照中央、省委、宜昌市委、枝江市委的统一部署,做好舆论引导、正面解读、宣传工作,为改革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枝江市人民法院党组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