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受贿同时对行贿人纵容是否应数罪并罚
------田炜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2)鄂枝江刑初字第00197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040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3、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田炜
基本案情
2010年1月6日至2月2日,毛爱华、吴军金等人在枝江市顾家店镇居民吴红所有的“红楼”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毛爱华、吴军金等人为了赌场能够顺利开设,在开设赌场前,毛爱华找到时任枝江市公安局顾家店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田炜打招呼,让其在开设赌场期间不予查处,并承诺将赌场收入的20%给田炜,田同意。后被告人田炜先后三次收受毛爱华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5000元。在毛爱华、吴军金等人进行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违法活动的近一个月中,被告人田炜收受他人钱财后徇私情,不依法履行职责,没有安排民警查处、制止毛爱华、吴军金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毛爱华在开设赌场期间,通过提供资金支持并安排詹祖进、曾祥飞、龚治国加入赌场,吴军金邀约胡磊、刘庆林、孙波、罗东波、“黑仔”等前科劣迹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加入,并安排在赌场提供服务。以毛爱华、吴军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被告人田炜在任枝江市公安局顾家店派出所所长期间,明知毛爱华、吴军金等人有开设赌场违法犯罪行为,而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毛爱华、吴军金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致使毛爱华、吴军金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案件焦点
被告人田炜收受贿赂并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是否应数罪并罚。
法院裁判要旨
枝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田炜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不知道毛爱华开设赌场是组织行为,收受毛爱华、吴军金35000元的行为已作为受贿罪处理,不应与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罚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于法相悖。
枝江市人民法院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田炜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田炜以收受毛爱华等人35000元已在受贿罪定罪处罚,不应再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为由提起上诉。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受贿贿赂同时对被告人纵容能否数罪并罚的问题。九七《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犯钱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结合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司法工作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一、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被告人收受贿赂又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应认定为数罪,进行并罚,是符合立法本意的。关于被告人辩称的《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前后关于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数罪并罚条款进行位置互换,所以对修订前受贿又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不应并罚的辩解,应该说《刑法修正案(八)》是对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罪进行并罚的一种明确性及提示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对被告人实行并罚,不是依照《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规定,是遵照立法本意,因为对于被告人的判处应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编写人张书辉,男,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