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贵、李世友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 北 省 枝 江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鄂枝江刑初字第00048号
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明贵。
被告人李世友。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30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刑诉(201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贵、李世友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小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明贵、李世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经事前预谋,被告人张明贵、李世友于2012年7月至9月间先后窜至枝江市、宜都市、夷陵区、松滋市等地以低价兜售铜丝为由,采用泥土调包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858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7月20日10时许,张明贵、李世友开车行至枝江市七星镇沈家店村三组何某某家门口,骗取何某某1300元。
2、2012年8月20日上午,张明贵、李世友开车行至松滋市陈店路段,在公路边骗取何某某880元。
3、2012年8月25日上午,张明贵、李世友开车行至宜都市枝城镇,骗取高某某450元。
4、2012年8月25日15时许,张明贵、李世友开车行至枝江市安福寺玛瑙河大道天元公司工地,骗取杨某某1000元。
5、2012年8月29日11时许,张明贵、李世友开车行至松滋市滨湖大道路段,骗取曾某某600元。
6、2012年9月2日11时许,张明贵、李世友开车行至枝江市白洋镇刘某某机电修理店门口,骗取刘某某1300元。
7、2012年9月8日12时许,张明贵、李世友开车行至夷陵区鸦鹊岭镇梅店村二组赵某某家门口,骗取赵某某900元。
8、2012年9月初的一天上午,张明贵、李世友开车行至夷陵区鸦鹊岭镇汉宜公路段,骗取刘某某500元。
9、2012年9月16日10时许,张明贵、李世友开车行至夷陵区鸦鹊岭镇田畈村三组,骗取姚某某800元。
10、2012年9月27日15时许,张明贵、李世友开车行至枝江市安福寺镇天润天泽鲟鱼基地,骗取王某某8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明贵、李世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详细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被害人何某某、何某某、高某某、杨某某、曾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姚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明贵、李世友的供述和辩解;枝江市公安局《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贵、李世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均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张明贵、李世友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明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
被告人李世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明贵的刑期自2012年9月30日起至2013年5月29日止;被告人李世友的刑期自2012年9月30日起至2013年5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书 辉
代理审判员 陈 晓 艳
人民陪审员 李 虹 琴
二○一三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