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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枝江刑初字第00048号

发布日期:2013-04-23浏览次数: 字号:[ ]

张明贵、李世友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鄂枝江刑初字第00048

 

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明贵。

被告人李世友。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930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刑诉(201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贵、李世友犯诈骗罪,于20131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小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明贵、李世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经事前预谋,被告人张明贵、李世友于20127月至9月间先后窜至枝江市、宜都市、夷陵区、松滋市等地以低价兜售铜丝为由,采用泥土调包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858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72010时许,张明贵、李世友开车行至枝江市七星镇沈家店村三组何某某家门口,骗取何某某1300元。

22012820上午,张明贵、李世友开车行至松滋市陈店路段,在公路边骗取何某某880元。

32012825上午,张明贵、李世友开车行至宜都市枝城镇,骗取高某某450元。

4201282515时许,张明贵、李世友开车行至枝江市安福寺玛瑙河大道天元公司工地,骗取杨某某1000元。

5201282911时许,张明贵、李世友开车行至松滋市滨湖大道路段,骗取曾某某600元。

620129211时许,张明贵、李世友开车行至枝江市白洋镇刘某某机电修理店门口,骗取刘某某1300元。

720129812时许,张明贵、李世友开车行至夷陵区鸦鹊岭镇梅店村二组赵某某家门口,骗取赵某某900元。

820129月初的一天上午,张明贵、李世友开车行至夷陵区鸦鹊岭镇汉宜公路段,骗取刘某某500元。

9201291610时许,张明贵、李世友开车行至夷陵区鸦鹊岭镇田畈村三组,骗取姚某某800元。

10201292715时许,张明贵、李世友开车行至枝江市安福寺镇天润天泽鲟鱼基地,骗取王某某8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明贵、李世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详细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被害人何某某、何某某、高某某、杨某某、曾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姚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明贵、李世友的供述和辩解;枝江市公安局《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贵、李世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均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张明贵、李世友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明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

被告人李世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明贵的刑期自2012930日起至2013529日止被告人李世友的刑期自2012930日起至20135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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