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大治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 北 省 枝 江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鄂枝江刑初字第00004号
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大治。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刑诉(2012)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大治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大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房某某(另案处理)在网上建立“合顺股吧”网,利用香港“六合彩”的开奖号码,接受码民电脑投注,非法经营香港“六合彩”彩票。2011年底,房某某将“合顺股吧”总股本分为100股,随后邀约被告人谭大治及赵某某、李某某(二人均已判刑)等人加入成为股东,参与经营并分红,其中谭大治持有1股。每期开奖后,房某某将当期投注的盈亏情况制成表格通过QQ群发送给各股东,股东按照股份进行分红。2012年,该股吧经营14期,被告人谭大治从中非法获利2496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大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枝江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大队出具的《发案经过》《归案说明》《人口信息》《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QQ聊天记录、
枝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谭大治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大治未经国家批准,参与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业务,并作为股东参与分红,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谭大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大治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二、被告人谭大治非法所得2496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 书 辉
二○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