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林军破坏电力设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 北 省 枝 江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鄂枝江刑初字第00069号
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林军。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刑诉(201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林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小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林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至11月,被告人马林军在枝江市马家店城区用随身携带的剪刀盗剪正在使用的变压器接地铜芯线24起,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396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8月马林军在迎宾大道城西餐馆门口盗剪编号为配城001#公变的变压器接地铜芯线三根,价值人民币75元;
2、2012年8月马林军在迎宾大道西段洛枝加油站西侧盗剪编号为配城093#公变的变压器接地铜芯线三根,价值人民币150元;
3、2012年8月马林军在迎宾大道中段志成玻璃店门口盗剪编号为配城007#公变的变压器接地铜芯线三根,价值人民币141元;
4、2012年8月马林军在南岗路车站门口盗剪编号为配城166#公变的变压器接地铜芯线三根,价值人民币207.5元;
5、2012年8月马林军在南岗路怡园小区门口盗剪编号为配城011#公变的变压器接地铜芯线三根,价值人民币154元;
6、2012年8月马林军在公园路烟草公司门口盗剪编号为烟草旁路灯变的变压器接地铜芯线三根,价值人民币199元;
7、2012年8月马林军在民主大道郞萨家私店门口盗剪编号为配城164号公变的变压器接地铜芯线三根,价值人民币200.5元;
8、2012年8月马林军在礼化路德尔惠服装店门口盗剪编号为明绅制衣厂专变的变压器接地铜芯线三根,价值人民币141元;
9、2012年8月马林军在礼化路都市帅府服装店门口盗剪编号为配城134#公变的变压器接地铜芯线三根,价值人民币192.5元;
10、2012年8月马林军在团结路楚鑫花园小区门口西盗剪编号为配城169#公变的变压器接地铜芯线三根,价值人民币205元;
11、2012年8月马林军在团结路水月星城小区门口盗剪编号为配城21#公变的变压器接地铜芯线一根,价值人民币44元;
12、2012年8月马林军在团结路81号门口盗剪编号为配城152#公变的变压器接地铜芯线三根,价值人民币200.5元;
13、2012年8月马林军在团结路天堂殡葬服务中心店门口盗剪编号为配城043#公变的变压器接地铜芯线三根,价值人民币163元;
14、2012年8月马林军在团结路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门口盗剪编号为配城175#公变的变压器接地铜芯线三根,价值人民币207.5元;
15、2012年8月马林军在团结路联想电脑专卖店店门口盗剪编号为配城170#公变的变压器接地铜芯线三根,价值人民币210元;
16、2012年8月马林军在团结路妇幼保健院北侧盗剪编号为配城102#公变的变压器接地铜芯线三根,价值人民币163元;
17、2012年8月马林军在安全巷盗剪编号为配城106#公变的变压器接地铜芯线三根,价值人民币169元;
18、2012年8月马林军在沿江大道住房公积金门口盗剪编号为配城135#公变的变压器接地铜芯线三根,价值人民币192.5元;
19、2012年10月中旬马林军在团结路与马铺二巷交叉路口盗剪编号为配城100#公变的变压器接地铜芯线三根,价值人民币170元;
20、2012年10月中旬马林军在团结路皮师傅餐馆门口盗剪编号为配城105#公办的变压器接地铜芯线三根,价值人民币166元;
21、2012年10月29日凌晨马林军在公园路神州网吧门口盗剪编号为张某某转变的变压器接地铜芯线三根,价值人民币196元;
22、2012年10月29日凌晨马林军在公园路国税分局门口盗剪编号为配城089#公变的变压器接地铜芯线三根,价值人民币150元;
23、2012年10月30日凌晨马林军在团结路楚鑫花园小区门口东盗剪编号为配城020#公变的变压器接地铜芯线三根,价值人民币147元;
24、2012年11月1日2时马林军在七星路长途汽车站西门口盗剪编号为配城144#公变的变压器接地铜芯线三根,价值人民币116元。在其离开现场时被安保巡逻队员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林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枝江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荆州市公安局八岭山派出所《户籍证明》、枝江市供电公司《电力线路事故应急抢修单》《枝江城区变压器铜线被盗明细表》;被害人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杨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林军的供述和辩解;枝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整体分离痕迹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照片》、枝江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嫌盗窃财物价格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林军盗割正在使用的变压器接地铜芯线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受刑罚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马林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林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马林军的刑期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书 辉
代理审判员 陈 晓 艳
人民陪审员 李 虹 琴
二○一三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