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益森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 北 省 枝 江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鄂枝江刑初字第00071号
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益森。
辩护人廖某某。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刑诉(20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益森犯行贿罪,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卫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益森及其辩护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益森在2010年上半年湖北迅达科技有限公司三期征地拆迁分配宅基地过程中,为违规多获取一个宅基地,分别于2010年8月向负责拽车村征地拆迁工作的枝江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地籍股股长袁某某行贿10000元现金,于2010年下半年向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拽车村书记贺某某行贿10000元现金,且被告人李益森将多取得的一个宅基地违规转让他人获利18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8月,被告人李益森在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拽车村村委会送给枝江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地籍股股长袁某某现金10000元,感谢袁某某在湖北迅达科技有限公司三期征地拆迁分配宅基地过程中,违规以其姨妹李某某名义多安排了一个宅基地。
2、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益森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拽车村书记贺某某家中,在一楼客厅送给贺某某现金10000元,感谢贺某某在其办理宅基地的事情上给予的关照。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益森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枝江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发案经过》《人口详细信息》,被告人李益森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袁某某、贺某某的证言,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李益森、李某某、李某某土地使用情况查档说明》、枝江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李益森、李某某、李某某宅基地相关审批手续和房屋拆迁合同书》,(2012)鄂枝江刑初字第00176、00082号判决书,李益森、周某某《宅基地转让合同》及周某某付购宅基地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益森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受刑罚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益森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毛 成 华
二○一三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