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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指南

发布日期:2012-05-30浏览次数: 字号:[ ]

起诉指南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代号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立案时提交证据原件)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三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二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相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办完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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